(2016)苏0281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与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165号原告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理。委托代理人顾建华。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对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0元,财产保全费2850元,共计6990元(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华理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