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XX飞与天津市奥达电缆有限公司、张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达电缆有限公司,张效,邢台鑫胜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奥达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效,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玉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鑫胜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立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飞。上诉人天津市奥达电缆有限公司、张效、邢台鑫胜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邢台鑫胜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邢台鑫胜达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