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奎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38号罪犯王奎三,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以(2014)陕刑一终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奎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王奎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奎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奎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奎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