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492号原告:郑某,女。委托代理人:潘雪慧,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