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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492号原告:郑某,女。委托代理人:潘雪慧,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