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万竹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68号罪犯赵万竹,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万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万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6月17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7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424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6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赵万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万竹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5年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主张其于2010年被没收奇瑞汽车一辆,但并未提供相关凭证。为核实案涉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发函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函复,未查到被执行人为赵万竹的执行案件,而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清单中,赵万竹的物品仅有诺基亚N95手机一部。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关于协助调查对罪犯赵万竹没收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函复、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万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万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