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卢亦弘与严广联、郭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亦弘,严广联,郭荣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373号原告卢亦弘,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榕然,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严广联,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郭荣连,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亦弘与被告严广联、郭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运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亦弘的委托代理人卢榕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广联、郭荣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亦弘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严广联因做生意在原告家里向原告借款现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月利率2%,由郭荣连担保。由于一直无法归还2015年3月30日再重新签过借款协议。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以没钱拒不归还借款,电话、手机均不接听。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严广联、郭荣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按约定利息2%计算,时间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严广联、郭荣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借款合同1份,以此证明被告严广联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郭荣连为担保人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严广联、郭荣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送达给被告严广联、郭荣连,被告严广联、郭荣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被告严广联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由被告郭荣连担保。逾期后,原、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息1000元,由被告郭荣连担保,并保证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现被告严广联仍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严广联、郭荣连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严广联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原告与被告严广联的约定为证,其主张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严广联向原告借款时,是被告严广联、郭荣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被告严广联、郭荣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严广联、郭荣连共同承担,应予支持。被告严广联、郭荣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广联、郭荣连欠原告卢亦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被告严广联、郭荣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被告严广联、郭荣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严广联、郭荣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运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梅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