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0月至11月间,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天亚水景苑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起,其中入户盗窃1起。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至苏州市相城区天亚水景苑192幢,采用翻墙、翻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许某家中,窃得电饭锅1只、鸡蛋若干。2、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蠡口绿色品味快餐店,采用翻窗等手段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40元、电瓶车1辆(含价值人民币225元的超威牌电瓶4只),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3、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蠡中路世纪华联超市,采用翻窗等手段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郑某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70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6包。后因该超市报警器报警,民警将躲藏在超市办公室内的被告人李某躲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6包;从周某处追缴超威牌电瓶4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软盒中华牌香烟、硬盒中华牌香烟、超威牌电瓶(均为照片),被害人许某、王某、郑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赃物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6包、超威牌电瓶4只,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