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813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陈福星,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男,壮族。原告林某与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余下受理费1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韦月玲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启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