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志明饰品有限公司、徐芝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80号。法定代表人:俞旭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丹,该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志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特殊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徐芝明。被告:徐芝明,经商。被告:王亚志,经商。被告:邹志成。被告:鲁芝花。被告:王辉。被告:黄平。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特殊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邹志成。被告:台州市路桥艺术空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邮电路与银座街转角处。法定代表人:王辉。原告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志明饰品有限公司、徐芝明、王亚志、邹志成、鲁芝花、王辉、黄平、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艺术空间珠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36元,减半收取43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晨斌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人民陪审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