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3民初2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被告苏某某,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果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77年秋天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起初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迁就容忍被告。现在两个孩子都已成家,我实在无法容忍被告的打骂,于2001年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苏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辩称,不同意离婚,离的话原告得给被告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8年结婚,生育一女苏某甲,一子苏某乙现年,子女都已成家。夫妻共同财产外包砖土房三间,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因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西井子镇新寨村委会、西井子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虽然较长,但婚后感情不好,现双方分居时间又太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无,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外包砖土房,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应归被告所有。被告提出原告给付其现金10万元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二、三间外包砖土房及院落归被告所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果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