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常勇与罗国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勇,罗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财保15号申请人常勇,男,汉族,1951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瞿政,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国兵,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常勇与被申请人罗国兵因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常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罗国兵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为200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勇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国兵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为200万元。杜中周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措施;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