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心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心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魏心博,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光太,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光,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心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心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魏心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心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魏心博承担。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