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祥诉夏辉军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李佳潼,夏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字第481号申请人郭祥,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佳潼,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夏辉军,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19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佳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紫城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0194601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佳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紫城支行存款(账号为60194601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佳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紫城支行(账号为60194601XXXXXXXXX)存款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02532902YYYYYYY)。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佳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紫城支行存款(账号为60194601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