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世伟诉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世伟,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658号原告:侯世伟,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石桥村2组。委托代理人:侯振芝,男,汉族,1954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石桥村2组,原告侯世伟父亲。被告: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北法定代表人:陈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世伟诉被告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世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世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世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8元,由原告侯世伟减半负担1364元。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