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勇,谢涛,谢强军,谢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5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23号。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个人金融部个人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资产风险管理部主任。被告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劳动就业服务综合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谢勇。被告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渣渡镇银溪村9组。法定代表人:曾军利。被告谢勇,1965年04月27日。被告谢涛,1988年11月10日。被告谢强军,1974年06月19日。被告谢咏梅,1970年10月0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以下简称冷水江工行)与被告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勇、谢涛、谢强军、谢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工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勇、谢涛、谢强军、谢咏梅的银行存款2092万元或者保全被告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勇、谢涛、谢强军、谢咏梅价值2092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工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勇、谢涛、谢强军、谢咏梅的银行存款2092万元或者保全被告冷水江市永业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勇、谢涛、谢强军、谢咏梅价值2092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肖亿新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