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志杰诉崔洪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杰,崔洪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282号原告宋志杰,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潘明锋,男,1961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崔洪铎,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杰与被告崔洪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洪铎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文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靖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