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路三锁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三锁,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2446号原告路三锁,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5日,本院受理(2016)沪0104民初12446号原告路三锁诉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6年4月5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12444号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路三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12444号的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2446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244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马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