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8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1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驾驶粤X×××××号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105国道2586KM(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段)时,与余某驾驶的粤A×××××号小汽车发生碰撞,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8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对案发地点、涉案车辆的指认笔录;证人余某的证言;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暂扣登记表、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梁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为余某支付了修理费人民币28000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为被害人支付了车辆修理费,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前、后的刑法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刑标准、法定刑是相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照修改前的刑法对被告人梁某进行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