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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明仁与陆建平、XX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仁,陆建平,XX娣,德清县龙阳湾蔬菜种植园,孙正宏,陆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593号之一原告:孙明仁。被告:陆建平。被告:XX娣。被告:德清县龙阳湾蔬菜种植园,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龙胜村(注册号:330521000032765)。代表人:陆建平。被告:孙正宏。被告:陆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仁与被告陆建平、XX娣、德清县龙阳湾蔬菜种植园、孙正宏、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孙明仁负担。审 判 长  宣 艳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