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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丁风云与张建俊、吕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风云,张建俊,吕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80号原告丁风云。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俊。被告吕杨辉。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风云与被告张建俊、吕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50元,由原告丁风云负担。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