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特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武汉大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文雪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16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大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文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160号申请人:武汉大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谷宣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康仁,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文雪,住广东省徐闻县。申请人武汉大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大雅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雪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334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雅广州分公司申请称:一、张文雪于2015年11月17日接通知应与公司董事长面谈,因迟到而被取消。基于规范公司管理的目的出发,公司遂要求张文雪交接工作停职反省,但张文雪误认为要被开除,遂于2015年11月18日便在未上班,经公司屡次通知仍未到岗。张文雪以实际行为作出了自动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张文雪主动离职,不属于应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仲裁裁决在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事实和法律。为此,请求撤销穗天劳人仲案(2015)3343号仲裁裁决书。张文雪答辩表示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张文雪主张大雅广州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大雅广州分公司则主张张文雪属于自动离职。对此,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大雅广州分公司向张文雪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大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334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大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乔 营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俊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