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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71号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号。经营者:王树鸣,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继亮,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469号绿城·玉园一期13栋1单元1401室。法定代表人:秦茂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新疆金辉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572.26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6547.26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富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