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辉成犯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辉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39号罪犯李辉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辉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李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辉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9月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辉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辉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