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丁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61号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马守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萍,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被告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