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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光大公司与姜文兵、秦文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文兵,秦陶梅,秦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41号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文兵,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秦陶梅,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秦文彪,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4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文兵、秦陶梅、秦文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文兵、秦陶梅、秦文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