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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武军与梁伟洪、王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军,梁伟洪,王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979号原告:吕武军,农民。被告:梁伟洪,农民。被告:王坚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武军诉被告梁伟洪、王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武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华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伊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