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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峰与丁红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丁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065号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丁红卫。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丁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丁红卫偿还陈峰欠款14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丁红卫负担(此款陈峰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丁红卫给付��述款项时一并给付陈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7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2137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本院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红卫名下苏F×××××号小型汽车一辆(尚未能实际扣押),依法冻结被执行丁红卫在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3206220301990000010989帐户(2016年3月9日冻结时,已实际冻结金额为44625.7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峰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