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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1,任2,任x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1,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峥,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2,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x3,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任1因与被申请人任2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x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1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4)昌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任2承担。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主张对翻建房屋出资出力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存在根本性错误。(二)一审判决关于“老房已不存在,翻建房屋系被申请人出资,申请人不能主张分割”的认定,实质上是让申请人的遗产继承权强行的“被放弃”,存在严重的根本性错误。因为翻盖老房绝不是对遗产的灭失,而是对遗产的维护和保持,申请人更是始终没有放弃过对遗产的继承权。(三)任2系城镇户口居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并不具备在诉争院落盖房并拥有产权的权利。而申请人却系本村农民,且为诉争院落户主,其才应该享有诉争房屋产权。一审判决对本案两个最根本事实的错误认定导致了申请人在自己始终没有主动放弃过的情况下,却从根本上丧失了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证人证言等确认翻建房屋由任2出资,由于任x4与李x当初所建老房已不存在、翻建后房屋亦属任2出资,对任1要求分割任2所翻建房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考虑任x4去世时并未对其遗产部分进行分割和继承,且任2对老房进行翻建时,势必受益于老房,综合考虑农村普遍继承传统、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及状况因素,酌定任2给付任1和任x3每人各10000元的补偿,亦无不当。任1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刘寒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