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1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民,韦华松,樊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1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建民被执行人韦华松。被执行人樊利新。申请执行人熊建民申请执行韦华松、樊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终结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韦华松有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恢复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华松的有的车牌号为桂G×××××丰田牌小轿车(车辆识别号*088866;发动机号*257642)一辆。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对该车进行扣押至本院院内,并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法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韦华松有车辆可供执行,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韦华松的车辆进行拍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此,拍卖被执行人韦华松所有的车牌号为桂G×××××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善 导审判员 盘 日 意审判员 蓝 锦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大川书记员石大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