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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亚豫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50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豫,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13X。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荻,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豫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4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王亚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韵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亚豫及其辩护人林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9月,被告人王亚豫在珠海市向被害人叶某谎称广州三星电子公司有高额利润的电子产品炒货项目,可获投资款29%的回报,骗取被害人叶某分多次转款到被告人王亚豫的银行账户,至2015年3月,被害人叶某共计向被告人王亚豫转款人民币6383681元,被告人王亚豫将所收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王亚豫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亚豫向被害人叶某赔偿路虎小汽车一辆(发票价值人民币155万)及人民币484万元(含五洲花城二期房屋定金20万元),被害人叶某对被告人王亚豫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亚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的证言;4.抓获经过;5.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6.被害人叶某出具的谅解书;7.扣押清单;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9.证人黄某提交的资金记录清单;10.证人黄某提交的合作保障协议;11.户籍资料。上列证据,在原审开庭经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王亚豫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亚豫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叶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亚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王亚豫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行为构成自首,原审判决未认定其自首,违背了对法定量刑证据材料审查判决规则,导致量刑过重,原判决罚金处罚畸重,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本院依法减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被告人王亚豫的行为构成自首,考虑其自首及退赃情节,建议二审依法改判,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期间,本院向被害人叶某调查询问,其陈述在其报案的前一天晚上,王亚豫到其家中谈还钱的事,当天晚上没有谈妥。第二天,王亚豫又来到其商铺向其认错,其便到派出所报案,王亚豫未表示反对,其报案后,公安人员便同其回到商铺,将王亚豫抓获。经审理查明,原判决除对王亚豫明知叶某报案而在等候公安人员抓捕的事实认定不清外,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王亚豫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王亚豫明知被害人叶某报警,等待警察前来处理,且公安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诉人王亚豫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原审认定此节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王亚豫此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王亚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决对此节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王亚豫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王亚豫的定罪部分;二、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王亚豫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王亚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琦审 判 员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