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胡启伟与李裕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伟,李裕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24号原告:胡启伟。被告:李裕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伟与被告李裕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启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胡启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