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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胡启伟与李裕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伟,李裕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24号原告:胡启伟。被告:李裕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伟与被告李裕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启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胡启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