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国与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191号原告:李国,住公主岭市。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与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为699.5元,由原告李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