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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乔明、冯萧萱、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乔明,冯萧萱,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负责人XX,行长。被执行人乔明,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青山区。被执行人冯萧萱,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代表人杨文义,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62号执行证书。经审查,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制作的(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62号执行证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乔明、冯萧萱、包头市金顺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路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