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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合伙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超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