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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艺与李荣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艺,李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钟艺。委托代理人巫杰,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荣权。委托代理人谭直,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艺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炳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蒋慧、罗旭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秀云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钟艺及其委托代理人巫杰,被上诉人李荣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61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钟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炳才代理审判员  蒋 慧代理审判员  罗旭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