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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肖涵文与骆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涵文,骆永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853号原告肖涵文,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原告肖涵文的配偶。被告骆永彬,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涵文诉被告骆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涵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肖涵文负担。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