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齐哈尔市液兴化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液兴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液兴化工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齐哈尔市液兴化工厂(2015)龙民初字第61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液兴化工厂主动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61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