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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法军与陈天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法军,陈天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异62号案外人:陈理远。申请执行人:蒋法军。被执行人:陈天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法军与被执行人陈天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理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理远称:本院在执行(2016)浙0681执1687号案件中,冻结了陈天锡开户于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的10×××80账号;该账号用于烟草专卖,户名不能改变。由于陈天锡的经营场所——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1单元6号已经过户至陈理远名下,其中的烟草亦已由陈理远经营,上述账号中的资金实际为陈理远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蒋法军答辩称: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陈天锡将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给陈理远,未办理变更登记,该转让行为无效。因此,陈理远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查明:2015年3月16日,蒋法军与陈天锡因民间借贷纠纷,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中心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陈天锡尚应归还蒋法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28日前支付5万元,2016年12月28日前支付5万元,2017年1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如陈天锡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蒋法军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陈天锡履行。二、蒋法军自愿放弃其余请求。同日,本院作出(2015)绍诸店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并赋予蒋法军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届期陈天锡未履行义务,经蒋法军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以(2016)浙0681执1687号立案执行。2016年2月29日,本院冻结了开立于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为陈天锡的10×××80账号。案外人陈理远以该账号中的资金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上述事实,由(2015)绍诸店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执行系统冻结申请详细信息等证据所证实。案外人陈理远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1份、契证2本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1本,载明:2015年2月,陈天锡、周忠梅将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1单元6号的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陈理远、方郦军;至2015年2月7日,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至陈理远、方郦军名下。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1本,载明:2015年1月,陈理远以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1单元6号为经营场所,登记设立了个体工商户——诸暨市店口远君香烟经营部。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1本,载明:烟草经营者为陈天锡;字号名称为诸暨市店口天锡副食品店;经营场所为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1单元6号;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16年7月1日。4、2015年2月9日陈天锡出具的收条1份,载明:陈天锡收到陈理远香烟款8762元。陈理远以证据3、4证明:陈天锡在转让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1单元6号房产的同时,将其名下、以上述房产为经营场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交给陈理远使用,并将其经营剩下的香烟盘给陈理远。5、委托书1份,载明:2016年2月6日,陈天锡委托陈理远到诸暨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陈理远称,因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需要,陈天锡向其出具了该份委托书。6、账号为10×××80的存折1本、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1份,载明:10×××80账号仅用于缴存烟草款项。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据此可以认定:2015年2月,案外人陈理远及方郦军向被执行人陈天锡及周忠梅购买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1单元6号的房产。至同年2月7日,双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与此同时,陈理远以上述房产为经营场所,登记开办个体工商户——诸暨市店口远君香烟经营部。该经营部所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为陈天锡原在同一地点使用的许可证,用于缴存烟草款项的账号也系陈天锡原用的、开设于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80账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对于银行存款的权利主体,原则上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进行判断,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涉案账号虽然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天锡名下,但在陈天锡将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交给案外人陈理远使用的同时,因缴存烟草款项的需要,该账号亦已交给陈理远使用。换言之,涉案账号实际为陈理远所控制使用。因此,该账号中的银行存款应认定属于陈理远所有。至于申请执行人蒋法军提出,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此乃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不影响本院对于与此有关联的执行标的权利归属的认定。综上,陈理远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以被执行人陈天锡为户名的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0账号中银行存款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人民陪审员  赵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