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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金枝、万霞等与周金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枝,万霞,万春华,曹凤英,周金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枝,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霞,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春华,女,1992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凤英,女,1939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金运,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金枝、万霞、万春华、曹凤英与周金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金枝等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95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