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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蔡天看与被告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看,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929号原告蔡天看,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清沙,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俊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看与被告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天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蔡天看负担。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