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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覃稳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覃稳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毛肖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清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华,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稳军。委托代理人刘汝良,系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稳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深越公司应否支付覃稳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覃稳军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深越公司,覃稳军主张深越公司以编制减编及遭客户投诉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深越公司主张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覃稳军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深越公司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记录显示,覃稳军询问部门总监王天祥编制解雇其还是编到哪里,王天祥回复称“部门编制减编,争取到一个月”。深越公司主张,“争取到一个月”是指部门减编争取到一个月岗位调整,并非争取到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覃稳军主张系为其争取到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覃稳军还提交了《群众来访处理登记表》,证明其于2015年6月1日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表上注明“去电联系厂方徐先生,表示要求员工回公司找他协商”。本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形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覃稳军的主张更符合情理,深越公司辩称理由较为牵强,故应当认定深越公司对覃稳军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深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深越公司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