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被告张国新原告杨建华与被告沈雪峰、张国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沈雪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982号原告杨建华委托代理人姜辣被告沈雪峰委托代理人杨春雨被告张国新原告杨建华与被告沈雪峰、张国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辣、被告沈雪峰及委托代理人杨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30日,安敏与原告杨建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由被告沈雪峰、张国新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予以担保,后原告未依约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沈雪峰辩称:1、原告诉状中明确写道“原告未依约履行”,说明借贷关系未依约履行;2、当时沈雪峰担保的债权人是金凤凰,不是原告杨建华,我与杨建华不认识;3、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6年2月29日已过担保期限,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国新未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借款人安敏);2、借款合同一份(债务人安敏,债权人杨建华)3、保证合同一份(债权人杨建华,保证人沈雪峰、张国新);4、沈雪峰、张国新的收入证明、担保承诺书、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安敏向原告杨建华借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由被告沈雪峰、张国新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据,借据内容载明:“人民币叁拾万元,用途:资金周转,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500号,借款人安敏,2014年6月14日付款”。并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期限约定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利率为月息百分之贰点肆,乙方逾期没有还款,甲方按乙方逾期借款加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息加收百分之壹点伍利息。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债权人)杨建华乙方(保证人)为确保杨建华与安敏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安敏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甲方杨建华(签字)乙方沈雪峰(签字、手印)张国新(签字、手印)”。借款到期后,安敏未能偿还借款。现安敏不知去向,原告2016年3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沈雪峰、张国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安敏向原告杨建华借款,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安敏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沈雪峰、张国新为安敏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按约定月利率2.4%支付利息及加收罚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应按此规定执行;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雪峰、张国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华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沈雪峰、张国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新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