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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岳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7民初254号原告岳某。被告赵某甲。原告岳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0月4日生下女儿赵某乙,因婚前交往较少,婚后被告长期没有积极参加工作而致使感情破裂。因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岳某抚养。被告赵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与被告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4日生女儿赵某乙,原、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九年之���,并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太大矛盾,只因为原告诉称的被告长期没有积极参加工作而提出离婚,缺乏感情破裂的证据和事实,离婚理由不充分。虽然被告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兰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会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