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建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05号罪犯王建华,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生,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亳刑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2012年6月27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