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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852号原告杨某甲,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