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小梦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小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372号罪犯牛小梦,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彝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小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12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牛小梦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牛小梦的考核结果,以罪犯牛小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小梦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月2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1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牛小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小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