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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杰恩斯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杰恩斯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农发薯类科技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254846268。被执行人海盐杰恩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昭君弄1号恒隆广场A幢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1759552。被执行人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标准件工业园区长安路、盐北路叉口北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01256。被执行人海盐农发薯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北大门外茶磨山,组织机构代码:668346511。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杰恩斯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农发薯类科技有限公司、印叶芬、叶震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杰恩斯贸易有限公司、海盐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他案查封其所有的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海盐农发薯类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系本案抵押物,案外人对此抵押权属已提起诉讼,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印叶芬、叶震洲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产已抵押,他案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2507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492507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35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