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新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金立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新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厦门金立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218号原告莆田市新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759366411R。法定代表人朱XX,公司总经理。被告厦门金立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59号3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1281727N。法定代表人肖后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新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立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新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3.5元,由原告莆田市新邦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