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钱海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宽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51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海宽,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3年8月2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海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海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钱海宽受雇于“李四”(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为其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路口至公屯渡口非法拉运原油。当日21时许,钱海宽驾驶一辆绿色无牌照东风牌货车拉运原油过程中,油车侧翻至左侧路沟,钱海宽受伤弃车逃离现场。公安干警在货车内起获原油1.51吨(价值人民币3518.3元)。经侦查,被告人钱海宽于2015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海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非法收购原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海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建议判处钱海宽管制三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诊断书及病历、原油价格说明、同案犯在逃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回收污油票、涉案原油价值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海宽的供述与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DNA检验鉴定书、杜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海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海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海宽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海宽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海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