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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391号原告吴某,个体户。被告李某,成年,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指派专职调解员熊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李程担任记录。经调解,2016年4月15日原告吴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程